在
国有土地实施
房屋征收流程时,其标准操作规程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该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前,必须事先完成相关立项申报工作,同时细致开展项目初期的调研与数据收集工作。
其次,房屋征收到位的职能机构需草拟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及安置计划,随后
递交至县或区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核准审批。
再者,对于未来规划中需要征收的房产进行深入的现场勘查和详实记录,并且依据侦测结果公开公示相关的查阅资料。
紧接着,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尚未登记的建筑物展开全面的调查、识别及处理工作。
最后,由当地政府主导,落实补偿方案的评审决议,并公开公示该补偿方案以征求大众的反馈意见,原则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此后,县区人民政府会宣布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相应地举行
听证会,针对公众意见和听证会的内容做调整并对
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再次修订和公开披露。《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