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对于房产的归属问题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夫妇中的一方于结婚前即签订了购买房产的交易合同,支付了首期购房费用并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在婚后则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来逐步偿还贷款,那么在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时该房产便落在了购房费用支付方的名下。
此时若夫妻选择离婚,这部房产将仍然属登记方所有,至于尚未偿还的剩余贷款也无疑成为其婚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
然而,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对于购房过程中所投入的共同还贷资金和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由该房产登记方依法给予另一方应得的赔偿。
其次,其中一种情况是,假使某人在婚前已经全额出资购买了房产,但直至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离婚房产的划分,该房产视为该购买人的私人财产,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
再者,在婚前购买房产时,如果有某位父母全额资助他们的子女购买房产,而且产权又登记在他们子女的名字之下,这样构成的房产便是该登记方的婚前私人物品。
在此种离婚房产分割中,另一方是无法查封或者分配已经过户至登记方的房产。
当然,如果在婚前购买房屋时,父母只提供了部分购房款项,剩下部分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分期偿还贷款的话,那么在离婚处理房产时,法院通常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房所有。
至于这个时期内夫妻共同承担的贷款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得到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后,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在面临离婚分割时,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如何分割,如协商无果,便交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确保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