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得以自我清偿债务:倘若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务,且该债务涉及的标的物是动产,那么作为债务人的当事人有权通过提存的手段来实现债务的自动消解。
若无法实施提存或提存所需的成本过高昂,债务人亦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存。
2.预先设定利息的停滞期:同样地,如果债权人未能及时履行因现金债务产生的利息债务,则此项利息应自债权收益受到拖延的那一刻起开始解除。
3.债权人承担添加额外费用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妥善保管费用以及由于此次拖延带来的任何财产损失。
这类增加的必要费用可能包括诸如提存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标的物的往返运输费用、履行债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通知费用、对于那些不易保存在室外环境中的标的物进行处理的相关费用等等。
4.风险负担的变动:由于买方因素导致的标的物未按照预定的期限交付,自买卖双方违约之日起,买方应当承担因标的物毁坏、损失而引发的风险。
由此可见,风险负担的主体发生转移,即从买卖约定的交割日期开始起算。
5.债务人的合同解除权:如果定做必须得到定做人的援助才能完成,定做人具有提供救助的义务。
若因为定做事不履行支助义务以至于无法完成承揽工作,此时承揽人便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催促定做方面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且可以适时延长自身的清偿期限;
若定做方仍未采取行动解决问题,承揽方可选择取消合同,以便顺利推进后续事务进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