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形下,一方可或者相关利益关联人物仍然有权利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为无效。
出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即使在夫妻中有任意一方或双亡之后,仍然存续的一方又或者是与其有关的利益关联者都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法庭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再参考第十五条,可得知若利益关联者确实依据上述相同法律条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拟无效婚的有效性,那么这位利益关联者即应为原告,而在这场纠纷中涉及到的两个当事人——结婚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被视为被告。
当夫妻中有一方去世后,可以继续存活的另一方则需作为被告出庭参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