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阻止探访子女的情况出现时,涉事主体可以尝试与另一半开展和解商洽,若该途径未能产生预期效果,他们亦可选择通过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探望权,亦被称为见面交往权,系指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拥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沟通、互动、接触以及短时间内共处生活的法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