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被正式逮捕之后,嫌疑人等待法庭进行裁决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四个半月。
这包括了在被批捕后进入侦查羁押阶段,这一阶段的期限通常是两个月;
然而,当案情较为复杂时,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而如果是特别复杂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两个月。
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侦查羁押期限还可另行延长两个月。
接下来是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最长可以持续一个半月。
在此之后,法庭将对案件进行一审,审判期最多为两个月,法院也有权利再次延长审理时间一个月,但需要得到许可;
倘若得到严厉批准,一审审判期甚至可长达三个月之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