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负债并涉及到履行顺序时,如有先行承付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其所承担之债务与合同条款的预期形成完全偏离甚至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行为;
又或在彼此均已履行大部分债务,但仅其中某一部分存在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时,那么在这些情况之下,具备先行履行责任的一方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在此基础上,我将详细阐述何谓“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概念。
它指涉当事人间相互负有的债款,需要依据承诺的时间顺序履约,在由先行自责方履行义务之前,后履行方享有拒绝对方请求其履行的权利,并且在先行者履行债务过程中若产生与约定条款相违背的情况,后履责方亦可依法拒绝对方与此相关的所有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