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离婚协议之有效性及诉讼时效问题,请注意,离婚协议本身无明确的诉讼时效设定,然而,针对该协议所衍生出的执行情况,即当涉及到夫妻一方不愿意履行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详细条款时,此时拥有诉讼权的一方可提出针对另一方的申诉请求。
然而,此种申诉请求的诉讼时效仅为三年,逾期将丧失司法裁决的可能。
因此,若涉及3年内对方违约的情况,应尽快启动相关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2、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在签署离婚协议过程中因存在欺诈或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则受害方有权在知晓此事后的一年内提起诉讼,以此来撤销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配条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离婚协议一旦取得离婚证书便具备了永久效力,但随后涉及的诉讼时效仅为三年。
该诉讼实效的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并确定责任人的日期开始算起,超过法定诉讼保护期,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诉讼时效权利进行保障。
对于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设定通常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按此标准执行。
需要牢记的是,在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经过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延期。
我们强烈建议您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政策变动,务必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失去最佳机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