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租赁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原本签署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然而,为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益,出租方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即在留给承租人足够的时间来寻找新的住所和进行搬迁之后,发出解约通知给到承租人。
具体说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之规定,当租赁期限无法以书面形式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补充协议解决;
若此方法仍然行不通,根据租赁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和商业惯例,也可进行详细的比对与分析后确定。
若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得出结论,则应被理解为非固定期限租赁关系,双方都有权力选择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告知对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