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并需要赔偿时,所涉及的赔偿款项主要是针对特定车辆本身的修复成本进行支付。
通常情况下,车辆经过全面修复并且能够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即可达到赔偿要求,即仅需对已经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补偿,并不包括车辆因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贬值损失部分。
进一步加以考察和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回复》中的观点,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足以完全肯定并支持贬值损失的存在及其赔偿请求。
只有在极少且特殊的、严重的情况之下,才可能会考虑赐予适当程度的赔偿。
具体来说,如果车辆在事故中不幸被毁坏或已无法修复,那么受害者有权获得的赔偿应该是为购买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时间点所对应价格等于被损坏车辆价值的新车所需支付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