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通常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又称为房屋重置费用),正是用以补偿因拆迁而导致房屋产权所有者遭受的损失,这种补偿会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征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分类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衡量;
其次则涉及到周转补偿费,此笔款项旨在用来弥补因拆迁导致被拆迁房屋住户需要暂时寻找新的居所而产生的困难,具体详情则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及他们在临时居所方面的需求来设计分类,并以每个月为阶段对其进行补贴补偿;
最后还有一部分奖励性质的补偿费,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进程或者更为主动地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较为偏远的地区或者不愿向拆迁单位索要安置住房等等。
然而,关于上述三个补偿项目中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还需由各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与实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