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恶意串通欺诈法律责任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主要条件:
首先,主合同的双方主体必须存在非法串通行为,这种串通目的是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欺骗他人为其提供担保;
其次,主合同的债权人需采用欺诈性或压迫性的手法,从而使得保证人在不明真相的前提下提供了保证;
最后,骗取担保的行为将会给保证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