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基于其长期居住之特定地点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场所,向相应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颁发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若确实存在书面申请困难等问题,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呈请,并由法院进行录音记录。
该人身保护令可以纳入各式措施,以便于确保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应严格禁止施暴者再次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其次,禁止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跟踪、骚扰以及与受害者及其近亲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
再者,责令施暴者立刻摆脱受害者的居所;
最后,可采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行动来保护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