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具备权利回绝待命岗位的要求。
是否采纳此项权益由员工自行斟酌。
“待命岗位”是指在职工与其服务单位维持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暂时停止从事现有的工作职责,并且尚未被安排新的工作职务的现象。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经友好磋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对彼此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
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并无权擅自将就业者安排至待命岗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