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强制执行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涉及到的配偶将产生何种影响,这个问题必须依赖于确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和妥善解决。
首先,当一项负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一方后知后觉予以承认等共同表达意愿而形成的,或是在持续性的婚姻关系中丈夫/妻子以自己名义承担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负债时,都将归类为夫妻共同的负债责任。
这类情况下,配偶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其次,当一方在持续性的婚姻关系中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负债额度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负债责任,也就不会对配偶产生任何负面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