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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责任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股东连带责任之比例,取决于多种复杂因素。
首先,一般而言,对于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比例,会依据股东所任职公司之章程进行规定;
若章程并无明确规定,则将依据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其次,针对公司成立之时,若各位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之行为,那么成立时的全部股东都需对这类违规行为引发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者,当公司需要进行增资时,如果股东采取伪造材料等不当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虚假增资,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这些虚假增资的股东与未能履行其忠诚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共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股东已经精准且合法地缴纳了资金之后,他们却试图撤回其投资,那么债权人有权利请求这些撤资的股东承担在撤回出资本金利息范围之内,对于公司无法清偿的那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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