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产生不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保留权利终止履约,但需及时向相对方发出通知;
其次,如果相对方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以确保履约的完成,那么先前暂停履约的一方应当继续进行履约;
然而,倘若对方未能提供担保而且也未能恢复其履行能力,中止履约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