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范畴之内,由此便丧失了他们从其祖父母那里继承财产的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孙子女是无法直接接手爷爷财产的。
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被继承人的儿女提前离世,换言之,便是孙子女的父母已经在祖父祖母之前离开人间;
那么在此情形之下,孙子女即可替代已故父亲,以代位继承的方式来接管祖父祖母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仅限于他们父母曾有资格拥有的那部分,即这种情况下的代位继承。
倘若祖父真的希望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孙子女们,他大可通过设立遗嘱的形式,明确指明孙子女作为遗嘱执行人;
在这份遗嘱当中,祖父便可直截了当地将财产授予孙子女,从而实现他的愿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