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关键情况:首先,若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则此房产应视为该子女与其配偶之间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双方父母同时出资购房,应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公平地分割相应权益;
再次,对于在婚前购买房屋,而由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则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若该房产物权登记位于首付款支付者一方名下,那么在婚姻破裂后,此房地产需经双方友好协商来决定处置方案;
此外,以按揭贷款形式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具有特殊性。
在此类情形中,关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遵循平等分割原则;
再者,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让房产,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此时该房产仍属原赠与人所有,无法用于分割;
最后,倘若借助父母名义购买房地产,在离婚过程中,如另一方要求将该房屋当作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予以支持。
在此种情况下,购买该房屋时所发生的投资款项,可以视为债权性质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