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经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权力与步骤,政府有权对集体所有之土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征用。
同时,对于私人所拥有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政府亦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实施征收措施。
在此情况下,政府应对被征收对象予以适当的赔偿或补偿,以保证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
特别是当涉及到私人物业的征收时,更需确保被征收者仍能维持基本安定的居住环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