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之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其一,此类契约乃基于意思表示之真诚度不足所达成;
其二,得撤销权之人能否经由行使撤销权使合同遭撤销,全凭其个人意愿;
其三,在未获撤销之前,可撤销之合同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因其含有可撤销之因素而被直接认定为无效。
相对应地,当事人仍然须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这类合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亦或是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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