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尚需依据相关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细致辨别与审慎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文规范,在离婚结束之后,有三类情形是能够被支持申请返还彩礼的:
1、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未能按照法定义务履行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2、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流程,但是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内,却未能真正投入到共同生活之中;
3、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便给予女方彩礼,此举甚至造成支付方自身面临较为严重的经济困境。
因此,如若发生了同居期间并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现象,那么据此也是有权利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