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制度运行过程中,尽管已经度过了一年的缓刑期,但对于被判刑之人来说,并不能保证彻底脱离法律纠纷和人身危险。
换句话说,即使在缓刑期结束之后,也存在继续接受监狱服刑的可能性。
然而,如果在缓刑期间,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相关会客、报到等规定,同时未再发生新的违法案件,亦无漏罪记录,那么原有的刑罚将被自动终止,而不再执行。
在此情况下,执行机构将会对外公开宣布这一决定。
缓刑具体而言,即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根据一定的期限和特定条件,给予暂时性的免除实际执行刑罚的权利。
这种机制实质上是对刑罚的一种暂缓执行,通过对已经触犯刑法并且经过法定程序判定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确定罪责,即现行的刑法暂不执行。
因此,需要明确的是,缓刑并非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罪刑,实际上它仅是对刑罚的肇始执行方式。《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