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并未规定分居达到一定年限后会自动解除婚姻。
在我国婚姻制度下,仅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合法途径,无自动离婚之说。
首先,若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子女生育及财产分配等事项达成一致共识,非得由当事人亲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注册证书以及详细确定的离婚协定书,前往任何一方长期居住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可;
其次,倘若夫妻双方就上述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有解除婚姻意愿的一方可向被告方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法庭审慎核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后,将会裁决离婚申请得以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