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不慎跌落,致使骨折状况出现,那么仅当自身行为造成此种损伤者并不能被判定为工伤范畴之内。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及作业地点、由于工作任务的缘故而意外跌倒,或者因在上班来回之路途中遭受非个人所承担的交通事故伤势并且导致骨折的情况下,则可以被确认为工伤类型。
然而,要把在上下班路途中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下方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受伤的时间段应处于劳动者的上下班途中;
其次,伤害的形成原因需要以交通事故为主导因素;
最后,在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认定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属于非主要责任方的状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