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所产生之借款债务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与探讨。
若其中一方在债务发生以后自愿承认并予以确认,或者通过其他共同表达意愿的方式对此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将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此外,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有一方以个人身份名义为了支持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被看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出自负债人自身的个人行为导致,则该笔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