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仅签署姓名亦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从一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加盖公章或用指印确认之后开始生效执行。
尽管仅有名字而非全名的签署方式存在,但只要其所代表的是真实的个体意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同样具有合法有效性。
然而,倘若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出现歧义纷争,涉及主体否认此前签署姓名的效力时,便需借助于笔迹鉴定技术以辨识及确认该份签名之真实性与合法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