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任职期间成立了自己的公司,这并不总是会触发需承担竞业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
然而,当新设立的公司与原工作单位实施相同类别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甚至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时,这种行为便构成对竞业限制条款的违反而须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即向原来的雇主支付违约金;
反之,如果新创立的公司与其原有职责内容毫无瓜葛,那么便并未触犯竞业禁令的相关规定,无须自掏腰包缴纳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