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终结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方面,朝廷规定:
应当按照该员工在我方单位之内的任职年限,每年间隔一整年的时间为时间段,以每个阶段一个月之固定工资标准对员工进行支付。
对于年限逾越半年但尚未达整一年零一天的情况,则按整年计算;
而对于不足半年的,则按照半个月之固定工资标准来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员工每月之应得薪酬远超于、乃至超过我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开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度全体员工人均月收入的三倍,那么,向该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和年限将按照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总额为准,但同样需注意的是,补偿之年限最多不可超过十二年之数。
在此条款中,我们所提及之“月工资”即为该名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辛劳所得均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