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度,房屋认购书中明示的购房订金具有法律上的保证效力。
即若因购房者自身因素导致无法签署购房合同,开发商则无需返还订金额度。
因而在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之后,购房者并非必须完成购房交易,但如选择放弃购买房屋,则之前支付的订金将无法享受退还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
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