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就工厂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进行解除处理时,必须按照该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内的工作年限为依据,在此基础上,每满一整年便应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以示补偿。
若员工在这一年内还未满足一整年,则仍然按一年的时间来计算所得的补偿金额;
然而对于工作满了六个月但还不足一年的情况,企业也应支付该员工一整年工资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补偿。
针对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工作期员工,企业应该补偿其半个月的工资。
至于员工的月工资收入方面,如果其高出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以上,那么企业对于该员工的支付标准将有所不同。
根据规定,企业需要按该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再乘以三倍的方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补偿的时间上限也有相关规定,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文中提到的“月工资”应当取自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之内的平均薪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