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制规定,夫妇若想通过分别居住来办理离婚手续,需满足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此种分居必须出于情感问题或不满所致,即必须存在确实无法调和的矛盾或冲突;
(2)持续的分居期应满两年,并在向法庭递交离婚诉状之日前六个月正式开始,如果在分居期间曾经同住,则应以再次分开居住的日期为起点进行重计;
(3)所谓的“分居”不仅指双方分开居住这一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要完全停止了彼此之间对于婚姻生活所负有的责任与义务,包括性生活的义务在内;
(4)夫妇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应当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更多疑问可咨询律师事务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