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去世时,若其生前在该地并无本市常驻户口的同居人存在,并且其生前如有具备本市常驻户口的配偶及其直系亲人,应先达成一致意见,向房屋所有权者提出更名申请,并获得对方许可。
若彼此间无法达成共识,出租方则应依照以下依次排列原则来确定新承租人的归属:(1)第一优先权赋予给原承租人的合法夫妻;
(2)其次考虑到原承租人配偶的子女,需参照他们所拥有的其他住房条件予以评定;
(3)最后,如果以上两点均未满足,方可轮到原承租人的父母获得承租地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