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已经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
犯罪人员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他们能真心改过自新,或者能够获得任何形式的
立功成绩,那么在他们服完两年刑期之后,就有资格进行
减刑进程。
而根据他们的表现和成果,减刑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如果他们实现了彻底悔改或取得了
立功表现,他们的无期徒刑将可以从第二十年到第二十二年间的
有期徒刑上得到削减;
但如果他们能够展示出重大的立功行为,他们的无期徒刑就能降至十五年到第二十年间的有期徒刑。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无期徒刑的罪犯受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处理之后,他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保持不少于十三年,且计算开始的日期应该是无期徒刑判决正式生效的日期。
同样地,对于那些原先被判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他们如果依然能表现良好,或者表现出任何形式的立功行为,那么在服完了两年刑期之后,他们的刑期可以再被减少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他们能够展现出重大的立功行为,他们的刑期甚至可以减少至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无论如何,即使是经过一次或多次的减刑处理,这些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而且必要要注意的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并不包含在这个刑期中。《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