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描述中,我们强调其必要的时间要素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且需具备紧迫性特点。
因此,在预谋犯罪期间通常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犯罪预备,顾名思义即为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武器或创造必要攻击条件的过程,这并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阶段。
当不法侵害尚未实际发生之时,行为人误以为其已经遭受侵袭,并据此采取所谓的正当防卫措施,这种情况应被视为假象防卫。
对于假象防卫,我们认为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应按过失犯来处理;
如果无法证明该防卫行为存在过失情况,那么则可以按照意外事件进行处理。
以下是我们对正当防卫成立所需满足的五个基本条件的详细介绍:
第一,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这是正当防卫的必备前提;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期间,时间段的选择至关重要;
第三,正当防卫需要有程度限制;
第四,正当防卫产生的根本动机,应当是保全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最后,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方本身。《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