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若涉案房产仅为债务人可用于执行的唯一资产,且为此前已有执行人员获取了针对该债务人金钱债权的法诀依据,则此项诉讼申请者有权向合规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并参加针对该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如被执行人为个人或某特定类型的机构组织,若其所有或绝大部分财产已遭法院依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手段进行控制,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或者这些资产无法完全清偿该债务,那么,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完成之前,对于那些早已对该债权人确立金钱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他们有权依法提出申请,请求对该被执行人的剩余财产进行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