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病人于接受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失,则可认定医生或医院存在以下情形时具有过错:
1. 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及行业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的诊疗操作规范;
2. 对于与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相关的病史记录进行故意隐藏以及拒绝向患者及其代理人提供;
3. 遗漏、伪造、窜改或是非法毁灭病人病史档案中的关键信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