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加班并给予相应加班工资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为合理行为。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可经与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广大员工商议之后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但通常情况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最大应为一小时;
若存在特别状况,每日最长可延长至三个小时之内。
倘若超过上述所规定的最大时长范围,即便支付了加班费用,也可能未能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