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期间内产生的负债是否能被视为夫妻间共同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借款的实际用途进行严谨的考量。
若此类债务确系为了保障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开销所需,那么毫无疑问地划归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若配偶中的某一方对于此笔债务或者相关的贷款毫不知情,且无法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其是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那么这应当被视作是个人的负资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