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者在实施犯罪之后能主动向法律部门投案并诚实地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那么这将视作自首行为。
此外,对于已经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服刑中的犯人,如果他们能够诚实地陈述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关于自身的其他罪行,同样也会被视为自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所揭示的罪行不能是与司法机构已掌握的或判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种类的犯罪行为。
另外,对于那些已经立案调查和审判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能够表现出足够的诚意,并诚实地陈述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罪行,这些言行可以被理解为自首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犯罪分子自首后若能展现出以下五类行为,将被理解为具备重大立功表现:
首先,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且经过调查核实证实其真实性;
其次,提供有助于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过核实其真实性;
再次,有力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四,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最后,对于国家和社会产生了重要贡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