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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有谁来承担

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有谁来承担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4-20 10:20:04 已帮助16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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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有谁来承担
关于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之明文规定,此等责任应依具体情形而定。
在设立人格上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对应的法律后果都将由正式成立并获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所承担。
另一方面,若该项目尚未成功地创建各类法人机构,则所有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将由所有发起人和发起组织共同承担。
若发起人为两个或多个个体,他们将共享此类联带权利以及所承担的联带债务
因此,在公司未能顺利建立的情况下,设立进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设立者共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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