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之明文规定,此等责任应依具体情形而定。
在设立人格上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对应的法律后果都将由正式成立并获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所承担。
另一方面,若该项目尚未成功地创建各类法人机构,则所有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将由所有发起人和发起组织共同承担。
若发起人为两个或多个个体,他们将共享此类联带权利以及所承担的联带债务。
因此,在公司未能顺利建立的情况下,设立进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设立者共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