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七岁儿童手机的问题上,我们需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七岁的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经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进行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甚至就算这种行为是纯粹的受益性行为,也无法规避这个效应。
也就是说,在给七岁孩子赠送手机的过程中,由于该行为本身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批准和代理,所以它将被视为无效。
这意味着,手机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尚未达成转让,因此我们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时刻收回这个赠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