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所得之陪嫁,应判定其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视作女性个人所有物。
在此情况下,这份陪嫁理应被理解为女性家人专为女性独立人格所做出的赠予,因此,她应当被认定为是属于女性个人的财产部分。
除非有证据表明,女性家人明确表示此份陪嫁是赠与夫妻两人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份陪嫁便需要被认可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