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失信名单通常需要一至三年时间方可得以修复。
具体而言,若被执行人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执行达成的和解协议,那么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期限设定为两年;
但如果被执行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拒绝执行,或者具备多种失信行为,则可将失信期限适度延长一至三年。
在此条件下,如失信被执行人员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切实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列义务,或者主动有效地纠正自身失信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着手清除失信记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