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押场所内,依法有着相应的劳动和教育的安排。
这是否进行需依照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在保障被关押者生命安全以及不对刑事诉讼程序造成任何干扰为前提条件之下,关押场所经批准可组织犯人参与适度的劳作任务;
相反地,如果无法满足前述条件,则被关押者并不需要参加相关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
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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