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协议离婚需经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在此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关于流程方面的详细说明:
首先是关于离婚申请的步骤。
当双方夫妻准备结束婚姻关系时,应当携带各自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结婚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签订一份名为《离婚协议书》的文件。
随后,他们需要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所指定的办公室,亲自填写一份《离婚登记申请书》以完成申请过程中的第一步。
然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若确认双方具备离婚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便将给他们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着,即进入了“离婚冷静期”环节。
自收到申请的同日算起的30个自然日内,无论是女方还是男方,如有一方表示不愿意离婚,都可以选择撤销该项离婚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第31至60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应该携带相关证件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以便提出正式的离婚证领取申请;
如果符合条件并提交齐全的必备文件,婚姻登记机构将会根据工作规范,由专门的婚姻登记人员将《离婚证》颁发给申请人。
以上就是协议离婚的全过程指南,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