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行业规范和管理政策要求,以下情况发生时,所涉及的兽药将被视为劣兽药进行监管处理:
首先是其主要成分含量低于国家或地方的标准规定;
其次是产品已经过了有效期限;
再者是由于变质无法作为药物使用;
第四种就是因为受污染物污染导致根本无法用于治疗;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一点,就是与兽药标准相违背,但是并不构成假冒伪劣的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