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地役权登记的事宜,我们需要留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实际操作中,地役权登记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并非登记生效主义。
其次,当涉案双方提出地役权登记申请时,供役地与需役地的所有权归属状况必须明确无误且未产生任何争议。
再次,地役权的有效期限应由当事人自行商议决定,然而其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用益物权的法定期限。《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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