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意外防卫与正当防卫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
所谓“正当防卫”,系指为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各种法定权益免于受到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犯,而实施的主动阻止非法侵犯活动并给予违法侵权者以适度损害的自我防备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的基本观点,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实际发生了不法侵害;
其次,该不法侵害处于持续进行状态;
再次,防卫行为的主体需要有明确的防护意向,即其主观上必须有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定意图;
此外,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于非法侵犯人实施;
最后,防卫行为的强度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由于意外防卫缺乏上述防卫意愿,故并不宜视作正当防卫。
在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