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者自首之后,通常情况下并不适宜给予缓刑的判决结果。
理由在于,我国《刑法》明确界定了对于累犯以及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不应申请缓刑。
这种制度性的考量与设定,是基于犯罪分子已经被实际判处刑罚的基础之上,然后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悔过表现进行全面衡量,进一步判断此人在社会环境中是否的确不再具备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正因如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对其执行原判刑罚时,也就不会考虑给予缓刑之处理。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累犯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其他类型罪犯往往更大。
因此,从长远来看,若将累犯放回社会,他们仍然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安宁,因此并不适宜赋予其缓刑执行权。《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